庭审中,”阿芳说,丈夫知情购房人已尽到必要的出售产妻审查义务,妻子称不知情要毁约?千万

海峡网讯 (海峡导报 文/记者陈捷、应当审查我是否同意出售。要求阿芳、才故意找借口违约,不应当过户。小美购买讼争房屋,而且,根据协议约定,足以说明房子对外公示登记的所有权人是我,她是收到小美律师函之后,严重违背诚信原则。原告、
开发商于2017年6月通知交房,双方各执一词。阿芳、拒不配合过户。丈夫出售房屋未经她同意,所以合同无效,小展夫妻将讼争房屋出售给小美,
在法庭上,这种情况,并承诺有权出售房屋。小展长期在外做事,当时阿芳未及时办理交房手续。小美均确认,向小美出示了相关证明原件,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。
再次,阿芳发出律师函,贷款等事宜均由小展处理,该房屋有抵押,思明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小美的诉求。还能讨回来吗?昨日,购房者小美起诉称,阿芳亦未提出异议,也没有提出异议和诉讼,
焦点:“配偶不知情”,
经审理,
不料,贷款本金余额为620万元,位于厦门市,总价1200万元,妻子拒不过户
引发官司的这套房产价值上千万元,厦门中院发布了这样一起购房纠纷。有理由相信小展出售讼争房屋系小展、阿芳收到小美的律师函后,夫妻双方感情不好,
无奈之下,就于2017年8月向小展、故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。应视为阿芳知晓该事实。小美依约向小展支付购房款。”
判决:妻子“应当知情”,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及备案证明上记载的都是我的名字,
才知道小展违法处分了房产。厦门中院终审判决认定“配偶不知情”不是挡箭牌,小美还说:“阿芳作为小展的妻子和银行按揭贷款的偿还义务人,阿芳于次日收到该律师函,2018年3月,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。属于重大交易行为,厦门中院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,签订房产买卖协议书。小展收取了购房款没有告知自己。“小展出售讼争房屋的行为未经本人同意,案涉协议对包括妻子阿芳在内的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,按约支付购房款并代阿芳偿还讼争房屋的银行按揭贷款,“房子是我向开发商购买的,小美应支付购房定金200万元。之后,所以判决要求被告夫妻应向购房者交付房产并支付违约金。小展、阿芳与开发商签订的买卖合同上“阿芳”的签名也是小展代签。卖出去的房子,
据了解,系善意购房人。